纪录片拍摄许可(纪录片拍摄手法)

2022-02-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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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拍摄一部纪录片?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片子不是要求很高的大制作,有几点可以参考:拍摄周期因制作题材的不同而不同,国外和大电视台的大的制作会很长(几年或十几年),小的(几个月-1年不等)。不论怎样,拍摄的前期准备工作(选题、考察、文案等)要占整个工作的 50%--80%不同(时间和精力投入)。1. 题材: 选题很重要,你要反映描写的是什么?2. 实地拍摄前采访(采风):确定选题后,条件允许的话,带上台小DV机,去实地采访、考察、核实题材。并拍些基本情况回来,作参考。3. 细化题材(文案工作、更具体了):将考察的实地情况和现有资料结合,作精细的案头工作--拍摄前的内容准备工作。4. 确定拍摄:按最初的方案去实地拍摄。

纪录片拍摄许可

纪录片实况是如何拍摄的看纪录片的时候,有很多文献资料视频,请问这

这些影视作品受当时环境条件、拍摄设备的影响很大,再加之年代久远,可能因保存不善或资料流失,所以剩下来的都相当珍贵。

如何办理摄制电影许可证

电影摄制许可证办理时的办理流程:

1.须是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

2.向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报送下列材料:

(1)、拍摄影片的申请;

(2)、不少于一千字的故事梗概一份,四号字体。另须注意:

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重要涉外、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等方面内容的,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或:

a.提交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或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的剧本审读意见;

b.提交中央和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对其所属的电影制片单位申请立项所报剧本的审读意见。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5)、公司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6)、编剧允许公司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

3.期限:

在决定受理后20个工作内作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决定。但电影剧本需另请专家或送有关部门评审时,立项时间延长。

电影摄制许可证办理需要的条件以及需要准备的材料:

1.电影摄制许可证办理,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首先必须具有公司,以公司的名义申请备案立项.

(2)、对公司的注册资金没有要求,按照内资公司注册资金要求:一人独自公司需要公司的注册资金不能低于十万,两人以上的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三万.

(3)、建议注册资金尽量高,拍摄电影的时候,投资方会考虑注册资金,注册资金过低,拉不到投资方.

(4)、申请电影立项的时候,投资资金要求至少三分之一到账.

2.电影摄制许可证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

(1)、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

(2)、不少于一千字的故事梗概一份;

(3)、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制片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6)、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

(7)、如拍摄数字电影,需提交电影数字节目制作主要设备使用清单;

(8)、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并要出具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

(9)、如已基本确定主创人员导演、主要演员的,同时报送影片主创人员名单.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

2009年04月13日市文化与出版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20号

《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经2003年9月28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加快发展电影产业,培育市场主体,规范市场准入,增强电影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促进社会主义电影业繁荣,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国有、非国有企业经营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业务及外资公司参与经营电影制作、放映业务的资格准入管理。

第三条鼓励境内国有、非国有单位(不含外资)与现有国有电影制片单位合资、合作成立电影制片公司或单独成立制片公司;允许外资参股与境内现有国有电影制片单位合资、合作成立电影制片公司。

(一)成立合资、合作(不含外资)电影制片公司的申报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须提交申请书、合同、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作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成立中外合资、合作电影制片公司的申报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2、外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不超过49%;

3、须提交申请书、合同、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作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方可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三)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境内国有、非国有影视文化单位(不含外资)单独成立电影制片公司的申报条件:?

1、首次拍摄影片时需申请领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时须向广电总局提交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本单位的资金证明、拟摄制电影的剧情梗概等材料;领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后,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以《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形式投资拍摄了两部(含两部)以上电影片;

3、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4、须提交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摄制的两部《摄制电影

许可证(单片)》、《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四)符合上述(一)、(二)、(三)项条件的,由广电总局颁发《摄制电影许可证》。

申请人持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和《摄制电影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公司,依《电影管理条例》享有与现有国有电影制片单位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鼓励国有、非国有单位(不含外资)控股或单独成立电影技术公司,改造电影制片、放映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允许外资公司参股经营此项业务,外资公司在经批准的省市可以控股经营此项业务。申报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须提交申请书、合同、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作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广电总局核准后,申请人持广电总局的核准文件到国家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从事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涉外业务的,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鼓励国有、非国有影视文化单位成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申报条件及

程序如下: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二)受电影出品单位委托代理发行过两部电影片或受电视剧出品单位委托发行过两部电视剧;?

(三)须提交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已代理发行影视片的委托证明等材料。?

(四)符合上述条件,向广电总局申请成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的,由广电总局颁发向全国发行国产影片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向当地省级电影行政部门申请成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的,由当地省级电影行政部门颁发本省的专营国产影片《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国产影片《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取得专营国产影片《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公司,依《电影管理条例》享有与现有省级电影发行公司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广电总局按照《关于发行放映国产影片的年度考核办法》,对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公司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条 允许电影院线公司以紧密型或松散型进行整合。鼓励以跨省院线为基础,按条条管理的原则重新整合。不允许按行政区域整体兼并院线。院线整合应当报广电总局审批。

(一)鼓励境内国有、非国有影视文化单位(外资除外)以参股、控股形式投资现有院线公司或单独组建院线公司。?

1、以参股(股份在49%以下)形式投资现有院线公司的,参股单位必须在三年内投资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院线中电影院的新建、改造;以控股形式投资现有院线公司的,控股单位必须在三年内投资不少于4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院线中电影院的新建、改造。?

2、单独组建省内或全国电影院线公司的,组建单位必须在三年内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院线中电影院的新建、改造。?

3、组建院线公司应当按照广电总局关于成立电影院线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组建省内院线公司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批,报广电总局备案;组建跨省院线公司的,由广电总局审批。 ?

(二)鼓励国有、非国有单位及个人按照《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全国农村以多种方式经营电影发行、放映业务,在城市中的学校、社区以多种方式经营电影放映业务。?

(三)鼓励国有、非国有单位及个人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需报县级以上地方电影行政部门批准,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电影进口经营业务由广电总局批准的电影进口经营企业专营。进口影片全国发行业务由广电总局批准的具有进口影片全国发行权的发行公司发行。?

第十二条鼓励影片摄制单位多渠道出口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国产影片。鼓励电影制片单位参加国外电影节(展),参展影片应当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并应事先报广电总局备案。?

在境内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展),应当报广电总局批准。

第十三条广电总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实行隔年检验制度。地方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管理权限,对其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电影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纪录片拍摄许可

如何申请电影拍摄许可证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须知

一、备案单位资格条件:

1、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

2、制片单位实有资金达到所拍摄影片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

二、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报送下列材料:

1、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点击此处下载参考格式);

2、不少于1000字的故事梗概一份,4号字体规范文字,计算机打印;

3、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核对后当即退回)及复印件一份;

5、制片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对帐单);

6、《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点击此处下载);

7、如拍摄数字电影,需提交《电影数字节目制作主要设备使用清单》(点击此处下载);

8、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出具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

9、如已基本确定主创人员(导演、主要演员)的,同时报送影片主创人员名单。

三、受理单位及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制片处

电话:(010)86090424、(010)86090959

四、备案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时间

五、备案相关的办理期限:

1、对备案剧本(梗概)是否允许拍摄的答复期限:

(1)如同意拍摄的,电影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制片单位,前来领取《设置电影片许可证(单片)》或回执单,可按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进行拍摄;

(2)如对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有修改意见或不同意拍摄的,电影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3)如电影剧本需另请相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审的,电影局电话告知制片单位,自合格剧本送达电影局时起延长二十个工作日。

2、按备案单位的要求向允许拍摄备案电影剧本(梗概)的制片单位出具如下材料:

(1)《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2)到工商局办理增加电影制作(单片)经营范围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资格认证证明》。《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部门审批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办理申请事项所需的材料

2、办理人员初步审查材料是否合法、齐全

①如果材料不齐全,将所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

②材料合法、齐全,接受申请

3、审核、现场勘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到现场进行勘查。

①审核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相关资料,将有关资料归档

②审核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4、业务科室审核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将办理结果和所有材料呈局主管领导

5、局主管领导审批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将材料退回业务科室

6、审批同意的,制作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加盖公章,并整理资料归档

7、发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正副本)